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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规: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工资需赔偿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关闭窗口
发布时间:2007-6-11 下午 04:03:33 作者:伟虹

http://www.nmgcb.com.cn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伟虹) 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对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的标准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工资支付行为将进一步得到规范,使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规定》中明确要求: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用人单位因拖欠劳动者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拒不改正的,不得招用新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支付办法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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