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mgcb.com.cn 2008年06月30日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呼延河)内蒙古晨报报道“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对开发商来说就是个摆设了!”昨日,汇豪天下业主马女士打进本报新闻热线气愤地说。
据马女士介绍,汇豪天下的业主购买新房后,迟迟拿不到房产证,有部分业主最后拿到了房产证,开发商内蒙古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却违反了双方签订《购房合同》规定的期限,气愤的业主将该小区的开发商诉至呼市玉泉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做出经济赔偿。
日前,玉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业主:开发商违反承诺书24天
2005年4月24日,马女士与汇豪天下小区开发商内蒙古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明确规定,在交付新房18个月内为马女士办理房产证。
2005年12月30日,开发商交付了新房,可直至2007年6月也没为马女士办理房产证。
后来,在数十户业主的再三催促下,2007年7月1日,开发商向一期业主做出了书面承诺,2007年8月11日前,取得“汇豪天下一期大产权,逾期一天,内蒙古西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每日按房屋总价的0.2%向每户业主赔偿违约金”。
2007年10月10日,开发商办理了大产权。为此,马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24天,按承诺支付违约金31419.36元,并承担马女士诉讼的所有费用。
开发商:承诺书真实但不具法律效力
在庭审中,开发商代理律师表示,办理房屋产权证拖延较长的时间,是由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拖延了时间,并出示了房产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出具的接受材料的证明,证明在2007年8月11日已接收了开发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并在之后的时间内陆续办理一期楼房的大产权。
对于承诺书,代理律师表示,西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07年8月11日前取得大房产不是公司说了算的,什么时候取得大产权是属于房屋登记机关职权范围,西子公司是无权对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承诺的,表示承诺书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庭审中,马女士认为开发商应该追究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拖延办理房产证与业主没有任何关系,开发商应该遵守出具的承诺,进行违约赔偿。开发商代理律师法庭上表示愿意与业主协商解决此事,但赔偿费不能高。
案件审理后,玉泉区法院没有当庭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