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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行为与犯罪的距离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关闭窗口
发布时间:2007-7-4 19:42:52 作者:晨报特约评论家

http://www.nmgcb.com.cn 2007年07月04日 内蒙古晨报

  据纪委系统人士透露,中纪委“八项禁令”将与即将颁布实施的有关司法解释相衔接,而后者一旦颁布实施,严重违反“八项禁令”的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犯罪。这一声“令”下,让许多人充满了新的希望,也有人感到了一丝紧张,终究违规违法者总会被惩治的,关键是我们要看用什么样的方式。

监督不只需要说教更要利剑

◎呼和浩特 志国

    “八项禁令”犹如悬在腐败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斩断其利爪,断绝其后路,是党中央应势之作,大有可为。

    我们过去对于腐败现象屡打不止,屡禁不止,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监督软无力,惩治过于轻,使腐败现象的成本低到近乎为零了,这种情况,我们是在无意识之间助长了腐败现象的发生。

    近些年来发生的腐败案例中,我们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缺乏监督,事后处理过轻。领导班子的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同级党委不敢监督、同级纪委也不敢监督。所以,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落马高官一旦案发,不是开除党籍,就是判刑,甚至被判处死刑。因为在犯大错误之前,几乎没有什么措施可以监督他们。更为可怕的是,这种监督缺失的机制,一方面把大批的干部推向了腐败的深渊,另一方面又在鼓励着继任干部前赴后继地走向深渊。

    过去对于腐败分子,除了使用党内的规定来制约其的行为外,我们就没有相关的法律与之配套,这样也使许多的腐败分子逃脱了法律的严惩,没有达到惩前毖后的作用,相反却让腐败分子从此产生侥幸心理,使腐败成为了他们追逐的对象。

    笔者以为,这次党中央把“八项禁令”与相关的法律联系起来,在处理腐败分子时,就会变得有法可依,对于给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损害的腐败分子的惩处也将变得准确严厉,对于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和谐公正的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惩治腐败关键在于制度

◎呼和浩特 子聪

    据新华社消息,中纪委5月30日发布《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且重申了10条纪律要求。规定前八条对党员干部提出了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并且要求有以交易形式授受财物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共产党员,在6月29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以考虑从宽处理。截止到6月30日,河南省已经有979名干部主动交代了问题。

    由此可见,并不完全是干部们不够自律,也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不够强烈,而是在缺少相应制度的约束下,在监管和执行力度虚弱的前提下,必然给一些人造成钻国家和政策空子的余地,加上人本性的自私和趋利性,必然有一部分人心存不会被捉的侥幸心理,为了自身利益,把手中的职权凌驾于公众之上,不由自主地滋生腐败。

    河南的大批干部主动交代问题,证明中纪委制定的反腐规定非常切实可行,不但顺应民心,而且击中许多腐败分子的要害,迫使他们主动交代错误。同时,坦白从宽的政策也是部分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有了彻底悔改的行动。

    我们期待着以此为先导,有一系列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其他相应制度的出台,期待着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规范我们的日常生活。

“禁令”是在治病救人

◎内蒙古电建一公司 闫茂林

    佛语“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指有罪的人只要回心转意,痛改前非,就能登上“彼岸”,获得超度。后比喻做坏事的人,只要决心悔改,就有出路。中纪委发布的“八项禁令”,其实就是劝人们尽早回头,否则将越陷越深。

    很多巨贪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开始时一身正气,到后来半推半就,最后就成了狮子大开口。在半推半就这段期间是最难的,一边是强烈的物欲,一边是为自己的前途和名誉提心吊胆。而“八项禁令”正是出于治病救人的目的,给这些还没有陷入太深的人一个回头的机会。“禁令”规定,在期限内交代问题的属违纪行为,以后就是犯罪行为。

    很多不愿意交代问题的人都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做法很隐蔽,不会那么巧查到自己。这就如拒绝医治的病人,等到“病”入膏肓时,后悔也晚了。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若“回头”的机会错过后,将会越走越远,最后走上绝路。

    不要因一时的错误不敢“回头”,只有及时“回头”才是最明智的选择,因为“回头”即是“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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