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mgcb.com.cn 2007年09月27日 内蒙古晨报
据《长江商报》报道,9月24日,“熊猫烧香”案在湖北仙桃市法院一审宣判。主犯李俊被判刑4年。庭审中,李俊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某网络公司发给李俊的邀请函。据悉,案发后已有不下10家网络大公司与李俊联系,欲以100万年薪邀请其加入。
法律的归法律,才能的归才能
◎舒圣祥
我们知道,在“多数人暴力”模式下,一个哪怕只偷了半截橡皮的小偷都有可能被愤怒的拳脚判处死刑。因此法律的公正性不仅体现于让每一个罪犯都获得应有的惩罚,也在于让每一个罪犯只获得应有的惩罚。
对李俊而言,4年有期徒刑是法律对其罪行的惩罚,而网络公司百万年薪的邀请是对其才能的肯定,这两者本身是不矛盾的。
法律的归法律,才能的归才能。肯定才能并不等于纵容犯罪,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因其才能被用人单位所欣赏,外人实在没有权利横加指责。如果通过类似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利益目的成为一种“示范模式”而被后继者模仿,那么,最应该做的事情是修改法律,增加违法的成本,而不是在法律之外随意追加其他惩罚。
“人才”也要正确引导
◎王军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改之,善莫大焉。我们评价李俊,既不能忽略他的过错,也不能死盯着他的过错不放。对于人才,唯有正确引导,才能发挥他的才能,而如果一棍子将其打死,固然能够减少许多麻烦,但无论对于犯错的人还是社会都是极大的损失。
由此,我想到我们对人评价上存在的误区——只要一个人犯了一次错误,总要被人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许多从监狱出来的人找不到工作就是明证。而这种另眼看待的目光则不知道害了多少人,他们因此再也没有重新生活的勇气,结果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也许,网络公司对待李俊是个特例。我们相信李俊真心诚意的悔改,也相信网络公司的“用心良苦”,毕竟百万年薪不是个小数目。
公正地对待一个人,不死揪着人家的错误不放,这恐怕是李俊案带给我们的最大收益。
人才不用守法? ◎李劭强
单从技术上讲,“熊猫烧香”的始作俑者无疑是一个人才。也许,这正是一些网络公司向“熊猫烧香”设计者伸出橄榄枝的原因,在他们的眼中,“熊猫烧香”是一种能力的标签。
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中,守法意识应该是人才的基本素质。如果没有守法意识,即使是天才也不可能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人才。所以,对于网络公司的求才若渴,我只能保持谨慎的欢迎。之所以欢迎,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因为一件事而否定一个人,并没有对偶尔失足的年轻人持有成见;之所以谨慎,是因为他们在表达求才的愿望时,没有顾及对法律的尊重——他们本应该在法律判决出台之后,再表现出引才的热情。
身为社会单位的网络公司,应该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供正面的促进作用。对于人才,它们除了表现出求才的迫切外,还应督促人才做一个守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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