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mgcb.com.cn 2007年10月28日 内蒙古晨报
郑州一对老夫妇,因为小女儿张丽萍自2002年起,出于对一些琐事不满就对他们“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而一怒之下将张丽萍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子女“常回家看看”。法官说,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给钱,还要从精神上照顾。
作为子女,应该常回家看望父母,但如果子女不这么做该咋办?
千万别让“孝”变成奢侈品
◎郭松民
七旬老人告女儿不孝法院判令每月探望两次。在我看来,这一判决传递出两个令人忧虑的信号:一是维系我们社会的一些道德,在市场大潮的冲击下,变得越来越脆弱;二是面对这种局面,我们的社会基本上是疲于应付,苦无良策。
先说第一个问题。赡养父母,探望父母,这本来是任何一个做子女应尽的义务,是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但这种义务却对“小女儿张丽萍”没有任何约束力,老夫妇将她告上法庭,想必也是万般无奈之举。当然,如果这样的事情仅仅是一桩个案,我们似乎也不必过于担忧,但近些年来,诸如此类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说明这已经成了一个社会现象而并非偶然事件。比如,容貌并无缺陷的女生,为了让自己更漂亮一些,竟让父亲卖肾为自己筹整容费;再比如,母亲身患癌症,儿子却以“母亲再怎么花钱治疗,也是没有希望的,应该不要浪费钱财”为理由,不愿意节省自己的婚礼花费等等……总之,在今天,“孝”似乎成了一个奢侈品。
再说第二个问题。“孝”既然是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的重要价值,那么社会就应该调动起各种力量去维护它。遗憾的是,在这个案例中,除了司法的力量,我们却没有看到其他的力量。
问题的关键在于,司法判决虽然具有强制力,但用来维护社会道德,却并不是一个合适的工具。判决只能约束人的行为,却不能约束人的内心。
精神赡养官司没有赢家 ◎刘克军
作为子女,应该常回家看望父母,但如果子女不这么做该咋办?24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郑州市民张丽萍(化名)每月除向父母支付200元赡养费外,还必须回家探望父母两次。
一家人闹到这种地步,亲情淡漠至此,未免让人寒心。
在这场法院强断家务事的官司中,没有谁是真正的赢家。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如今,法院虽然立案并判决了这起“家务事”,但却很容易遭遇执行难问题,毕竟,精神赡养问题更接近于道德范畴。如果作为子女的张丽萍消极抵制判决,黑着脸回家、不冷不热地探望,判决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法院也不能从根本上把不孝子女怎么样。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呢?法律之外,还有道德。
在不少欧美国家,社会上都有各种各样的道德委员会和道德监管机构,如果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违反了社会公德,但又不至于触犯法律,那么,就由道德委员会这样的机构来进行处理和纠正——他们决不允许你在道德的许可范畴之外去为所欲为。在中国,这样的机构不是很多,但是,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成立一个名叫“和谐委”的机构,专门通过舆论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不和谐问题。更进一步讲,目前各社区都有居委会或街道办,我觉得,它们不妨承担起这种“道德委员会”和“和谐委”的职责,从法律之外,从源头上解决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道德问题。
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这将更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要义。
“常回家看看”能“执行”下去吗
◎石子砚
笔者认为,以“常回家看看”为基本形式的精神赡养,更多的应是一种精神上的沟通、慰藉。然而,这种对簿公堂之后的“常回家看看”,到底能否执行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给老人带来安慰,都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其实,《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精神赡养的条文与规定。但是,精神赡养更多是属于道德范畴,而且上述法律法规对于精神赡养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于精神赡养强制执行如何履行、违背精神赡养的法律后果以及司法审判之后的救济方式等方面,还都是空白。
因此,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成为司法实践后,如果精神赡养问题能够从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责任,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另一方面,老人赢了官司后,却有可能使本来就紧张的家庭关系,变得更加不可调和。这是在判决“常回家看看”成为现实后,家庭伦理和司法实践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如今,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正在不断接受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道德评价已不能很好地约束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在老龄化成为社会问题的今天,很可能还有不少老人会因为此类问题将子女告上法庭。因此,笔者认为,“常回家看看”的司法实践与家庭伦理之间的脱节,应该尽力弥补,力求找到一个新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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