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mgcb.com.cn 2007年12月18日 内蒙古晨报
吉林省农安县11岁的小学生曹杨救一个落水的同学,不幸溺水身亡。本来,曹杨见义勇为的行为已得到确认,但受助者的家人至今不承认曹杨的救助,私自挖土留下大坑的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能给儿子讨回一个说法,曹杨的父亲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想到,法院却判他承担70%的责任。为此,这个33岁的东北汉子反复自问:“我教育儿子见义勇为,错了吗?”
教育孩子见义勇为家长错了吗? ◎刘浩平
今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今年8月份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条例看,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首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家长教育孩子见义勇为并没有错,但要教育孩子使用有效手段。
既然法律认为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必要的,那么当孩子因见义勇为献出生命之时,社会就应当正面宣传、给予褒奖,而把责任归于孩子的父母身上,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道义的。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对孩子的正义感教育也要从小开始,这是最基本的素质教育内容。未成年人要保护,见义勇为的好品德更不能丢,对家长教育孩子见义勇为,社会应当给予鼓励,而不是采取回避甚至否定的态度。
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与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并不矛盾。要做到智和巧,首先得有勇气,如果对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都采取不置可否的态度,还何谈智和巧?
这个时代不需要小英雄 ◎人民
凡是需要见义勇为的场面,都是非常危险的时刻。有的是灾害事故,有的是歹徒行凶,有的是突发险情,在这样的情况下,不仅需要“义”和“勇”,而且需要一定的体力、能力和装备。没有条件见义勇为却硬去见义勇为,最后只能是扩大损失,酿成更加不良的后果。所以,不仅不能提倡中小学生见义勇为,也不能提倡老年人、体弱妇女和其他不具备条件的人见义勇为。
至于中小学生,遇到危险情况的时候,最好的办法是“见义巧为”。或者呼喊大人,或者立即报警,即便情况紧急,也万万不可逞能。更重要的是,学校和家长一定要告诉孩子们这些道理。因为我们的时代,并不需要培养这样的“小英雄”。
父母亲是孩子的一面镜子 ◎岑峰
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丢弃。11岁的曹杨为救同伴不幸落水身亡,本来这一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获得褒扬,但最终换来的却是冰冷的漠视,这不能不让人心冷。可以说,父母亲是孩子成长道路上的一面镜子,父母亲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影响至关重要。什么样的孩子身后肯定有什么样的双亲,如果家长在平时就表现出懦弱,表现出人际关系上的冷漠,那么,这个社会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就会减少,而孩子们的无谓牺牲自然也会减少,但在心灵深处受到的伤害将无法弥补。人人自保的想法会毁掉一代人的成长,这是最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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