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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管理“住房养老金”?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关闭窗口
发布时间:2008-2-27 10:05:29 作者:晨报特约评论家

http://www.nmgcb.com.cn 2008年02月27日 内蒙古晨报

 

    住宅公共维修基金是否能进行“投资”一直备受业主关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中明确,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而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据《内蒙古晨报》2月25日报道。


业主亟待增强理财意识
◎段国栋


    以往业主对房屋“养老金”的自我管理意识不强,只求自保,甚至连自保的意识也没有,这为“养老金”的收缴与管理埋下了隐患。一些开发商乘机而入,代收的“养老金”被挪用,新《办法》的出台,再次唤醒了业主对自家住房“养老金”的管理意识,不但保值而且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增值。


    “自家的钱自己来管,岂不是更好”。事实上对于房屋“养老金”的关注,在广大业主当中只占少数,多数业主对此并不了解,有的甚至错误地认为,这部分钱是用来买房的钱,收去给了开发商,与业主无关。殊不知这部分钱是自家房屋的大中修费用,而且在保修期结束后,这些钱就得临危上阵,而且在首期资金用完后,还得续交。这关乎自家房屋寿命。


    风险与收益相一致是投资的基本规则,作为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养老金”一定要确保其安全,因此尽管是为了其保值增值,也不能将其用于经营活动或者用于风险投资。因此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笔者认为,对于房屋“养老金”的管理,业委会不但在量上要突破,小区应建立业委会,而且已建立的业委会不仅只停留在“维权”上,更应体现在“服务”方面,多做工作,培养业主的“理财”意识,为业主“创收”。


政府应提供增值的投资渠道
◎于光军


    从一般道理上讲,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业主们的钱,理应归业主看管和使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业主是分散的个体,真正起作用的还是业主委员会,如果发生投资行为,实际上就形成了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就需要我们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行使、责任进行规范,以往我们说到的业主委员会多是从业主维权代言人的角度来定位,现在有责任的同时又有了权利,如何行使权力、能不能负担权力相应赋予的责任,需要有明确的或者可以参照的规定。


    具体说,目前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用这笔钱来投资,而当今市场上股票、基金、纸黄金、期货、房地产都可以成为投资方向,有一些开放的社会服务领域如低年龄阶段教育、社会服务机构、社区服务、小区商业房地产都可以成为当前呼和浩特有可能投资参股获利并退出资金获得增值的领域;但投资就会有风险,出现亏损等损失怎么办?这问题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方式有关联,从我个人的认识,从业主委员会角度第一阶段应该慎重,以储蓄保本为主;从政府管理角度,应该积极提供适用的管理细则,同时提供可供该项费用增值的投资渠道,尽管政府已经推出微观管理领域,但这份责任也只有政府能够承担得起。(作者系自治区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


投资方式与对象成为关键
◎李文生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无疑是广大业主的福音,它的修改表明我国政府对此事的关心和重视。


    我国经济已经和世界接轨,为了避免某些风险和维修资金的保值,势必要使维修资金增值。因此对利用维修资金投资的方式和投资对象的选择就显得极为重要和关键。“办法”规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国家债券是中央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措资金的债务凭证,国债号称“金边债券”,它具有以下特征:与股票投资比较,国债投资具有收益稳定、安全性高的特点;与存款储蓄比较,国债投资利率高于存款利率,而且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优势;与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比较,国债风险小,相比企业债券变现性强。其中的风险小,不仅体现在投资风险小,也体现在法律风险小。 “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依法进行,“办法”规定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政府还应依法肩负起一定的监管职责,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系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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