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mgcb.com.cn 2008年03月07日 内蒙古晨报
“‘钉子户’也导致了房价上涨,把开发商都当成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和过街老鼠不公平。”5日,身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的政协委员穆麒茹屡出“麻辣语录”。谈到拆迁时遇到的“钉子户”,穆麒茹直言:“‘钉子户’为了他个人的利益,损害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多数人的利益!”穆麒茹称,拆迁时,国家和政府都要求开发商拿出许多名目的补偿,“我觉得够了,如果过度补偿,费用也会打入开发商的开发成本,最终还是会落到买房人的头上”。(3月5日《新京报》)
“钉子户”不是罪人! ◎陈强
如果按照穆麒茹委员的说法,“钉子户”以一己私利而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那么,“钉子户”就可以被称为罪人了。然而,事实证明恰恰相反,“钉子户”不仅不是罪人,反而是功臣。
“钉子户”究竟损害了谁的利益?“钉子户”究竟是谁眼中的“钉子”?“钉子户”不仅没有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连少数人的利益都没有损害。所谓的损害,不过是开发商欲加之罪罢了。“钉子户”根据宪法和法律维护自己合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利,何错之有?难道奉公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开发商侵犯就错了,就损害大多数人利益了?要说损害,恰恰是开发商损害了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而“钉子户”只不过是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让开发商的损害得逞罢了。也正因为如此,“钉子户”才成为开发商眼中的“钉子”。
“钉子户”是觉醒者和捍卫者。面对开发商的野蛮拆迁和强制拆迁,我们绝大多数拆迁户选择了沉默和忍让,而只有“钉子户”选择了觉醒和抗争,拿出了鸡蛋硬碰石头勇气和精神,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勇敢地抗争。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正是有他们的抗争,才催生了《物权法》的快速出台。然而,让人惋惜的是,虽然“钉子户”有当年普鲁士那位磨坊主那样不畏强权敢于抗争的勇气,但是,许多开发商不仅不敢承担社会责任,反而一味地把责任推到“钉子户”的头上,指责“钉子户”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岂不荒唐!
“钉子户”到底占据了多少房价成本 ◎梁江涛
拆迁户为什么要做钉子户?换言之,钉子户和开发商谁更有话语权呢?一个显然的事实上,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权利地位与信息是不对称的。开发商不仅对自己开发的住房拥有定价权(还有人捂盘涨价),而且在拆迁百姓的房屋时也是擅自越权定价,由被拆迁人被动接受。百姓想与开发商讨价还价,就被开发商视为“钉子户”。
按照《物权法》的精神,拆迁应该取得业主的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展开充分的利益博弈。也就是说,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本是拆迁户的权利,何来“钉子户”之说呢?如果开发商真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又有多少人做“钉子户”呢?事实上,“钉子户”也不是那么好当的,野蛮拆迁、偷偷摸摸拆迁的新闻还少吗?再说,如果真的是因为“钉子户”胡搅蛮缠、漫天要价,开发商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化解矛盾,区区几个“钉子户”真能斗过开发商大鳄吗?
退一步讲,就算少数“钉子户”增加了房屋开发成本,这个成本在整个开发成本中占据多少比重,穆麒茹委员应该用明确的数据说话,最好全面公开房价成本清单,让公众来评判,而不能笼统把“钉子户”视为房价上涨的罪魁祸首。何况,所有“钉子户”的收益加起来未必抵得上开发商暴利的零头。
为何不说吃饭导致粮价上涨 ◎魏文彪
如果说冯仑的“未婚女青年推高房价”论为当下剑拔弩张的博弈带来些许诙谐的气氛,那么政协委员的上述奇谈,则是或多或少少了些庄重。至少我们相信,秉持一种完整的权利观念是一位参政议政者必备的政治素养。我们不必考究钉子户在全国房价构成上究竟占有几成,只是站在权利的维度发问——“钉子户”真的如穆委员所说的那样“损害他人利益”了吗?
明眼人都知道,钉子户和建筑工人一样,他们从开发商那里所获得的,无论是日积月累的劳动报酬,还是相关房屋的成本或收益,都是他们应得的。尽管这些支出可以折算到房价的成本构成之中,但显而易见的是,他们既非推高房价的真正因素,更不构成对其他人的损害。倘使穆委员的这些论断在逻辑上可以成立,我们就不难复制出其他一些结论。比如“建筑工人推高房价”。因为建筑工人不仅不为开发商做义工,而且有时还要求涨工资,爬到楼顶上搞“跳楼秀”,增加了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不难发现,在“钉子户推高房价”的背后,恰恰是论断的提出者不能平等地看待每位公民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益。这种在权利方面不能一视同仁所导致的荒诞论断,有如主张“有些人吃饭导致粮价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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