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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罚款成为发工资的唯一来源
来源:内蒙古晨报 关闭窗口
发布时间:2008-4-9 10:35:41 作者:内蒙古晨报特约评论家

http://www.nmgcb.com.cn 2008年04月09日 内蒙古晨报


  安徽临泉县物价局市场整顿办公室是这个局设立的物价执法二级机构。但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个直接对市场进行物价检查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工资的唯一来源竟是罚款。临泉县物价局局长吴学东告诉记者,该局工作人员超编,发工资一直是个问题,于是在2003年另外设立了一个执法二级机构———市场整顿办公室,“就是专门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吃饭问题。”该局安排十多名员工进入这个办公室,负责市场物价检查工作,并以罚没收入作为工资的唯一来源。(据4月7日《新安晚报》)


靠罚款发工资的执罚者是权力怪胎
◎陈一舟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靠罚款发工资的“执罚者”,并不是个例性的存在。“执法就是罚款,工作就是收费”——在工商、税务、交警、城管等政府执法部门中,有一大部分没有进入行政事业编制、由自收自支供养的编外人员,诸如执法部门临时性的某某办公室和大量的协管员。为了“养活”这批人,执罚者这种权力怪胎就公然披着执法的外衣,散布在整个基层执法的点线面上。毫不夸张地说,来自于执罚者的数目繁多的行政罚款,已经成为搅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一大公害。


    更重要的是,将行政与利益、执法与罚款相结合的基层“执罚者管理体制”,不但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大打折扣,还很容易滋生腐败因子,甚至将执法权直接异化为违法的保护伞。事实上,既然“执罚者”的目的是为了“谋自己的生计”,罚款不过是手段,如果有比“罚款”来钱更快、更方便的“利益渠道”——“钱权交易”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在笔者看来,要想根除靠罚款发工资的权力怪胎——行政“执罚者”,除了要进一步构建和规范“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体制之外,还要一方面通过制度跟进,强化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力的监管和监督,另一方面,精简机构、裁撤名目繁多的基层“执罚组织”,让行政执法权在法律的框架内合理合法运行。


“按罚取酬”执的是什么法
◎罗瑞明


  人们只听说过企业按定额承包,员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而作为一个堂堂的物价局下属执法机关,却也实行“全员定额”工资,以罚款来发工资,少罚少得,不罚不得。这为发工资而去执法,执的是什么法,能创出什么“效益”。


    该局负责人说,“我经常在会上批评他们工作积极性不高,如果他们都能积极创收,收入应该还可以。”把罚款当作收入,此言道破了天机。由此可看出,执法人员要保证自己的工资有出处,不至于吃亏,那就得另辟蹊径,巧立名目,扩大范围,为我所用;那就得狠,鸡蛋里找骨头,不该罚的也罚,轻罚的变为重罚;那就得乱,“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公事私办、私事公办”,只要有利,就图。只要有好处,就捞。


    执法管理部门实行罚款发工资,另有它意:一种是认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越严,罚款就越多,以罚款来定执法的力度,因而作为一种承包形式得以实施。另一种是抛包袱,执法部门往往是一个地方的“香饽饽”,有的人想方设法挤着进,人多了负担也就重了,解决人满为患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其“自食其力”,按罚款发工资,既不要花财政一分钱,又能为单位和财政提供不少的利润,真是一箭双雕。三是管理上的懒政作祟,罚款与个人收入挂钩,自然而然就有人去发挥最大的潜力,这种形式为管理者省了不少心。


    罚款发工资满足了少数人的要求,却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调动了少数人的积极性,却带来多数人的反感。这种“罚款养人”“按罚取酬”的执法,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权的滥用。


“以罚代养”的执法者何以服众
◎赵志疆


  临泉县物价局吴学东局长解释说,市场整顿办公室“就是专门为了解决部分人的吃饭问题。”这番解释令人莫名惊诧,众所周知,在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其行政成本的支付是依靠税收而不是借助罚款和收费实现的。那么,临泉县物价局为什么“丢了西瓜捡芝麻”呢?吴局长解释的也很清楚——工作人员超编,发工资一直是个问题。


    当执法者的“吃饭问题”与罚款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无疑是令执法对象感到恐惧的。虽然当地并未曝光出多少黑幕,但仅仅将不乱罚款维系于执法者的“良心”,显然有点不太可靠。在相当一部分行政执法部门争相拿权力兑现利益的大背景中,如此“唯良心论”的罚款手段更加令人难以置信。


    “以罚代养”使执法者陷入了双重困境:一方面,“唯良心论”的执法者可能因此而“吃不饱饭”;另一方面,一门心思创收的执法者因此饱受各方谴责。要摆脱执法者的这种生存困境,首先就必须彻底根治“以罚代养”的痼疾。


    笔者以为,重塑执法者形象,不妨先从改变“以罚代养”的机制问题着手。惟其如此,才能使执法者在心无旁骛地开展工作之余,不再被人理解为单纯地“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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