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mgcb.com.cn 2008年04月15日 内蒙古晨报
4月12日,宜昌市委作出决定,因3月17日驾驶丰田越野车致穿心小学门口斑马线上一名10岁小学男生死亡,宜昌下辖的当阳市市长范晓岚即日起离岗接受组织调查。据悉,事发后不到2天,范市长向死者家属赔偿了20万及2万元安抚费,并与其父母签订协议要求“不再追究”。事发后次日晚,范晓岚和丈夫驱车至死者家,向孩子的父母表示歉意。“当时范市长在痛哭中,还向孩子的父母跪下了,场面很感人。”一位村民说。(详见《内蒙古晨报》4月14日A04版、今日A03版)
肇事女市长离岗调查何以姗姗来迟 ◎杨涛
事发在3月17日,而接受组织调查是在将近一个月后的4月12日,而且这个调查还是在媒体披露这件事后才宣布,这能说明“高度重视此事,认真进行调查”吗?
事发地点是在某小学门口的公共场所,当时有许多人目击,范晓岚自己也当场报了案。这一事情很清楚,调查起来也不复杂,可问题是,死者的家属至今尚未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什么,是因为交通肇事者的市长身份吗?在这起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是否存在“公车私用”的问题,是否要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有待调查澄清。而死者家属至今未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市长这种特殊身份影响警方调查,死亡的小学生家属对记者拒之门外,个中原因,也有必要调查清楚。
一个地方,如果没有独立和公正的执法、司法环境,缺乏类似意大利消费者协会联合会的民间组织和媒体的有力监督,仅仅依靠上级的监督,那么官员违纪违法逃避纪律、法律责任追究的事情仍然会出现。
眼泪难洗权力的傲慢 ◎周明华
场面真的很感人吗?我们未至现场,不得而知。这种带有浓厚的感性色彩的语句,在女市长驾公车一案调查结果未出之前,媒体还是慎用为好。我倒是有两个大问号,怎么也拉不直。
之一,3月17日发生的重大车祸,何以在4月12日才有组织调查决定?从报道中看,范驾车酿事后立即下车报警,交警在7时25分赶到现场进行处理,也就是说这一死人交通事故已在公安部门立案,驾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范未减速也未让行,显然她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理应当即接受公安部门的立案调查,必要时还应被刑事拘留。而肇事者还能继续当她的市长,所以我无法苟同宜昌市纪委新闻发言人的“高度重视”的说法。
其二,当阳市是一个拥有48.6万人的较为贫困的县级市,市长就是一个处级干部,她何以能够配置这辆四五十万元身价的大排量越野车?我们从照片上看,小男孩殒命校门口的那所穿心小学,斑马线的支离破碎,学校更是破旧不堪,跟光鲜豪华的越野车形成鲜明对比。
范晓岚在肇事之后近一个月时间里,警方和检方并未动她一根毫毛。这种制度性追究的疲沓形态,伤害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灵魂。
事故隐患不认“市长” ◎万阕歌
我以为,对于“女市长撞死小学生”一案,不必过于纠缠当事人的身份,而更应该看清它背后所蕴含的实质性问题,一是私用公车,二是在斑马线上肇事。
如果这位女市长是工作之余驾驶私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撞死人,那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前,她就是一普通交通肇事者,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就是了,不应该受到其他方面的指责。但是,这位女市长当时开的是公家车辆。那么,这个违规行为跟事故之间,就产生了联系。开车不比从政,一,事故隐患不会因为你是市长而远离你。二,在斑马线面前,她没有按规定减速、让行,才把小男孩撞出10米远,这说明她的安全意识极其薄弱。不知这位女市长此前开车有无违章过,如果有是否又被交管人员迁就过?有些意识和习惯总是慢慢养成的,违章行车也如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有关规定,这位女市长开车撞死小学生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为何3月17日事发,事过20多天才被宣布离岗。如果不是网友在网上“扩散”了消息,形成了舆论压力,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市长,发生撞死人这样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也不应该继续在市长岗位上履职。这一点,我认为值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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