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nmgcb.com.cn 2008年07月08日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段国栋 康敏)“我们结婚已4年,但是此前没有财产协议,婚后所有财产将作为共同财产吗?”“我去年在呼市代州营村买了一处小二楼,房屋登记办法规定能否转让?”“房子的权属以登记簿为准,房产证还有啥用?”
《房屋登记办法》从7月1日正式实施,连日来,本报热线电话铃声此起彼伏。不断有市民打电话咨询,为此,记者专访了呼市房产局产权市场管理处综合办主任李永刚。
现场
房主扎堆 “登记难”凸显
7月1日,《房屋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由于《办法》更细化,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多了一些细节,造成业务量激增,房产登记业务大厅现场有些忙乱。7月3日,记者在呼市房产局3楼业务大厅看到,尽管大厅已分设咨询与询问笔录两个窗口,并有工作人员进行引导,但仍有上百号人在大厅里等待。
“等了3天,还没有办完,我不清楚是《办法》的问题,还是房产局的问题。”昨日,孙先生焦急地说。据其讲,他是来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但已经3天了,仍没有办完,究其原因,程序变化,人多排不上号。玉泉区的张先生前来办理共有权变更登记,已经两天了,他仍然没有办完。据了解,7月2日当天,呼市房产局窗口受理“登记”80多件,绿色通道受理65件。由于人多,前来办理登记的房主凭号办理,没有拿到号的人只能等待。
据李永刚讲,《办法》对登记程序更加细化。在7月1日以后办理房屋抵押、转移等登记时,必须询问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为共有产权,夫妻共同拥有产权的房屋,原先只依照申请登记一方为产权人的,如申请人申请办理为共有房屋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例如抵押贷款,抵押借款合同及公证书记载存在共有人的,但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为一方所有的,通过询问确实为共有房屋的,现在应先办理共有产权变更登记后才可以申请抵押登记。这样,客观上就增加了工作量,加上新增的询问程序,办证时间比原来长了。而目前的业务大厅场地和人力都有限,短时间内难免会出现拥堵现象。对此,呼市房产局每天下午推迟下班时间半小时,尽可能多办理;每天抽调4名科长在咨询台和询问窗口值班,解答咨询;开放“绿色通道”,对当天领不上号的办事群众,由收件科经过询问后先将手续留下,之后再安排加班办理,减轻办证大厅的接待压力。李永刚讲:“其实我们的办证速度从全国来看也是属于较快的,但由于业务量大,现在每天都在加班办理,即使这样,目前仍积压了200多件。我们也在想办法争取尽快解决‘登记难’。”
解读
关键词:隐性共有人
办理登记之前,首先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这一环十分重要,登记工作人员要核对申请资料内容是否与询问结果相符。
7月3日,记者在该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出示的“房屋登记询问笔录”中看到如下内容:
“告知:我是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工作人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就您申请登记的相关情况对您进行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我提出的问题。您应当对自己回答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假陈述。与申请登记事项无关的询问,您有权拒绝回答。就《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内容: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李永刚介绍说,对共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只记载一方为产权人的,容易引起产权纠纷。7月1日起,对共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将记载共有权利人的姓名,且标明“共有”字样。如果为单独所有的,权利人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对申请人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的询问,能够对共有人权利登记起到重要的作用。
记者拍摄询问笔录现场,一办事中年男子一再躲避,再三要求记者不要拍摄。“询问笔录其实是家庭秘密,更多是夫妻之间的秘密。”现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如是认为。
关键词:房屋“身份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李永刚解读:这一款是按照《物权法》要求确定的,它强调了登记的效力,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才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证”,当房产证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必须以登记簿为准。换言之,房屋到底属于谁,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根据《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房屋登记簿是房屋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目前,呼和浩特市房产局根据呼市的实际情况,统一采用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此外,《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要求和办证时限也做了新的规定。登记机构在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后还应就房屋权利等事项询问申请人并须经其签字确认后保留存档。对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房屋灭失导致的所有权注销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其他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到实地查看并做好查看记录,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因此,对于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限也将延长至30个工作日和60个工作日。
关键词:预告登记
此举可以有效防止“一房二卖”。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对此李永刚举例说:“乙购买甲的房屋,但甲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甲要求乙先付清房款,待甲还清贷款并撤销抵押状态后将房屋过户给乙方,乙担心甲在撤销抵押状态后把房屋再卖给其他人,乙可与甲到房管部门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可保证房屋自撤销抵押状态能够办理过户手续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能再将此房屋产权转移给他人,这样就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款同样适用预购商品房。比如,某人想要购买一新楼盘的某套房源,签订购房合同并就预告登记事项进行约定,购房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凭备案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预告登记约定到房产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在登记簿上写明某栋楼某套房已经卖给了某人。这样就把消费者要求开发商交房和办理产权过户等预售合同上的权利,先登记下来了。经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就不能将该房另售他人。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产证”
除了种类“扩容”,房屋登记的范围也将有所扩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也列入了登记范畴。根据《办法》,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都可以依照《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拿到房产证。
但对于这些村民住房的买卖,国家还是严格限制的。《办法》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关键词:地役权登记
《物权法》和7月1日起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增加了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新登记种类。
李永刚介绍说,地役权是指权利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第二,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第三,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办法》还将登记延伸到小区,主要针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公共用房等进行登记。这个规定的出现,有利于缓解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据介绍,其实在众多的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并不知道哪些设施是全体业主的,哪些是开发商的。对建筑物区公共所有权进行登记,可极大减少开发商和业主对此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