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晨报巴彦淖尔讯(记者 张健全) 2011年12月16日,临河的李先生花35万多元在临河金泰园小区买了一处现房。购房手续办完后,国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了李先生领钥匙的结算单。之后,李先生到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泰园小区的物业公司)领取钥匙,但物业公司至今不给李先生钥匙,且双方一直争执不断。
业主说法:
据李先生介绍,他于2011年12月份从临河国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该小区10号楼3单元531号房,房子属于“新房”,共150多平米,当初是一次性花费35万多元购买的。
之后,李先生到小区物业公司领取钥匙时,却被告知“需要缴清所购房子2009年至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才给领取钥匙。”
临河金泰园小区于2008年至2009年这段时间交工使用,而李先生是在2011年12月6日才购买的。“我买的是‘新房’,凭什么让我缴纳之前的物业管理费?”李先生说,他和妻子多次到物业公司索要房子钥匙,并咨询物业管理费问题,但对方都没有给他们一个说法。
“后来,我和物业公司商量先把钥匙给我,如果房子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存在争议,可以找相关部门来仲裁,但他们仍旧不给钥匙。”李先生说。
今年10月,李先生找到物业公司的许经理。“他看完我的购房合同等材料后,与我协商,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就算了,只要交清2012年1月至2013年10月的费用就可以。”
对此,李先生说:“如果在我购房后直接拿到钥匙,我会缴纳从签订合同之日起的所有费用,可他们至今不给我房子钥匙,让房子处于闲置状态,我无法入住,所以我不可能缴纳这部分费用。”
李先生表示,因为物业不给他钥匙,这几年的供暖费他一直在缴纳,给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物业说法:
对此,记者采访了巴彦淖尔市鸿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刘姓工作人员。她表示,金泰园小区早在2008年就已经交付使用。“该房子从交付使用到现在,4年多的物业费一直未交,现在房子是属于他的,所以他有责任承担物业费。”
“现在卖房有很多情况,有可能是顶账房,也有可能是二手房,他是在2011年买的房子,而据我所知,在2011年前该小区里的新房早已出售完毕。”刘姓工作人员说。
之后,记者向李先生求证,他是否买的“新房”?结果李先生坦言,他当初是从工头手里购买的房子。
#p#分页标题#e#刘姓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定,他有连带责任,物业费理应由他缴纳,但是为了方便以后的工作,公司决定只让他缴纳从购房开始到现在的物业费,但他仍不同意缴纳。
临河区物业管理局:
随后,记者采访了临河区物业管理局物业办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工程顶账房,而工头当初并未与开发公司签订置房合同,之后又将房子直接转卖给第三方,那么在没有转让之前的那段时间,房子实际上属于闲置状态,所以那段时间的物业费应该由开发公司承担。
至于物业公司扣留钥匙一事,该工作人员表示,开发公司将这部分业务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理应收取物业费,但是扣留钥匙只是他们的一种收费“手段”,合情但并不合理。
该工作人员同时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要与原房主交涉清楚各种费用问题,以免产生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