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新执字第444号
唐仔强:
关于原告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漠南支行诉被告唐仔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有关机构对新城区人民路4-3-17、4-3-20的213.97平米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拍卖中无人竞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我院查封、扣押的新城区人民路4-3-17、4-3-20的213.97平米的房屋交付申请人呼市商业银行漠南支行,抵债24369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房本提交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及本院依法强制办理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院 长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