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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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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放人”和“绑架”有什么区别

  朱少华

  因为“涉嫌参与网络赌球”的上海小伙丁俊在湖北通城被当地警方抓获,但抓获后却被要求“一手交钱,一手放人”,丁家付出的代价是10万元的“保证金,罚没赌资加罚款”。一位家属气愤地质问:这和绑架有什么两样?通城警方一位警官的回答让他们彻底绝望:“可以这么说”。更让人疑惑的是,通城警方用来收汇款的账户竟然是一名警察妻子的私人账户(5月28日《南方周末》)。

  好一个“可以这么说”!有人涉嫌违法,公安部门千里办案,异地追捕,其目的就是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将其绳之以法,但抓捕以后,却是这边放进看守所,那边却和嫌疑人家属做起了“买卖”!更可怕的是做了还不怕说出来,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在这种执法者理念中,似乎当地公安部门成了企业性质的“公司”。从他们听说新闻媒体已经关注此事后,马上改变态度,甚至要求与嫌疑人家属订立“攻守同盟”来看,他们是非常清楚这样行为的后果的。知法犯法已经是板上钉钉,不查处这种“公安公司”更待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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