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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布2023年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编辑:王海清 来源:晨网

       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广泛征集、严格把关,评选并发布2023年度全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包括7件刑事案例、3件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一:周某赵某亮侵犯商业秘密案

  内蒙古瑞某农牧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主要经营研发、制造、销售牧草、秸秆系列收获机械。

  周某、赵某亮曾任瑞某公司总经理、研发部长职务。2022年6月,赵某亮在工作期间,擅自进入瑞某公司涉密电脑,非法拷贝复制4.9万余份涉密文件,包括“一种桔杆圆捆打捆机技术”。2022年7月,周某、赵某亮从瑞某公司离职后,周某先后注册成立6家公司,经营范围与瑞某公司类似。周某、赵某亮利用窃取的技术信息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牧草、秸秆收获机械零部件,已组装成25台收获机但未对外销售。

  经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瑞某公司的“一种秸秆圆捆打捆机技术”属于技术类商业秘密;经评估,瑞某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为418.9万元。周某、赵某亮窃取并应用的技术信息与瑞某公司技术信息密点实质相同。

  2023年2月,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公安厅对本案联合挂牌督办。2023年10月16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周某、赵某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处罚金十万元,五万元;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下,人民法院判令周某、赵某亮三年内禁止从事圆捆打捆机制造的相关活动。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郑某猛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郑某猛为“桐某阁”网站经营者。2019年底至2023年3月,郑某猛在“桐某阁”网站上刊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子书刊供用户付费阅读或下载。其中,包含中某在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子书刊1316部。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316部检材作品中有对应样本的1277部,相似度在70%以上的有1235部。同时,刊载的电子书刊中包括淫秽色情小说4086部,经公安机关鉴定属淫秽物品。郑某猛经营桐某阁论坛网站主要通过注册会员、充值金币方式获利,截至2023年3月,非法获利21.5万余元。

  本案由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挂牌督办。2023年11月8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郑某猛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三:叶某敏假冒注册商标案

  德某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某西公司)系“DELIXI”注册商标所有人。2015年至2020年,叶某敏在未取得配电箱生产资质且未经德某西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伪造“DELIXI”标识铭牌安装在自己组装、配备的配电箱和配电柜上,后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地进行销售,共售出配电箱447台、配电柜21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5.8万元。

  2021年2月4日,鄂尔多斯市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叶某敏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某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认为叶某敏组装的配电箱(柜)与元器件并非捆绑关系,箱(柜)内元器件为正品,应当将元器件的价值在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故仅以配电箱(柜)的箱体和柜体的价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为13.47万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21年6月17日,鄂尔多斯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对被告人叶某敏的量刑畸轻,提起抗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2022年12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叶某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为65.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叶某敏提出上诉。2023年6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樊某军等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阿某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巴巴公司)享有“菲住布渴”“FLYZOO”注册商标专用权。菲住布渴酒店系阿某巴巴旗下首家未来酒店,成立于2018年12月18日。2019年9月,樊某军与王某去杭州出差期间,参观了菲住布渴酒店。2020年1月,樊某军、燕某光、王某三人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成立菲住布渴宾馆。2021年1月1日,菲住布渴宾馆正式营业,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门贴、招牌上使用与阿某巴巴公司菲住布渴酒店相同的“菲住布渴”“FLYZOO”标识,并在美团、艺龙、携程平台进行线上经营使用。2021年7月12日,阿某巴巴公司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菲住布渴宾馆涉嫌商标侵权。经查,菲住布渴宾馆非法经营额达到91761.84元。

  2023年9月8日,包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樊某军、燕某光、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3年11月1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樊某军、燕某光、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各单处罚金1.5万元。

  案例五:李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内蒙古包某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某钢联公司)享有第40244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2年8月,包头瑞某公司与李某达成购销协议,要求李某提供包某集团生产的40mm钢板。李某在天津钢材市场未找到包某集团生产的40mm钢板。为促成订单,李某从天津钢材市场购买了其他厂家生产的钢板,让广告公司依照包某钢联公司注册商标制作漏板,并在钢板上喷绘该商标。随后,李某向包头瑞某公司发出上述假冒钢板,包头瑞某公司向李某支付货款140116.2元。包头瑞某公司收货后发现并非包某集团钢板,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12月18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包某钢联公司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责任。2024年1月20日,经过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包某钢联公司与李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民事和解。2024年2月2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李某罚金1万元。李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王某光、靳某平假冒注册商标案

  内蒙古河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某酒业公司)是我区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和酿酒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持有的第3687712号“河套酒业”商标、第1619581号“河套王”商标在白酒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

  王某光系河某酒业公司职工,熟知河套酒的灌装工艺。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王某光从废品收购站大量收购使用过的河套王酒的酒瓶、瓶盖及纸箱,之后与靳某平将上述购得的空酒瓶简单清洗后,灌装从他处购买的散白酒重新封口,以未装盒裸瓶酒向外销售,宣称是河某酒厂“内部酒”。经查,王某光、靳某平非法经营数额达到83万余元。

  2023年12月28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王某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靳某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二被告人均服判,判决已生效。

  案例七:李某风假冒注册商标案

  “倍丰”商标和“恒泰邦农”商标的注册人分别为黑龙江倍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某集团)和黑龙江倍某恒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3月至4月,内蒙古正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某公司)总经理李某风明知房某春(另案处理)无权利人授权,同意为房某春加工并灌装“恒泰邦农”牌掺混化肥。李某风安排正某公司加工并灌装标有倍某集团字样及“恒泰邦农”品牌掺混化肥(掺混化肥及包装袋均由房某春提供)。经查,正某公司帮助房某春共加工“恒泰邦农”牌掺混化肥574.52吨,李某风收取加工费4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认为李某风获利较小,到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2023年12月29日,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综合李某风所具有的法定从轻、减轻等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民族特色浓郁。现有回族婚礼、回族撂跤、回族查拳等1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回民区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辖区内非遗保护项目存在传承人老龄化、商业转化困难、保护机制不健全、社会保护意识淡化、教育传承不力等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发现“意拳”、“戴氏心意拳”等5个历史悠久符合非遗申报条件项目面临失传风险。

  2023年5月31日,回民区检察院分别向回民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回民区文旅局)、回民区教育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上述单位加大非遗项目保护工作力度。收到检察建议后,回民区文旅局认真整改,组织开展非遗传承人传习、培养等活动,协助将非遗作品在内蒙古展览馆、大召广场等场所进行销售,制定回民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机制、推进非遗数据向社会开放、推动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回民区教育局经过整改,共研发出14大系列、224门非遗课程,供各辖区学校选择并恢复开展“非遗文化”进校园活动。

  针对“意拳”“戴氏心意拳”等5个传统体育项目传承人有意将上述项目申报为非遗保护名录的实际,回民区检察院促成回民区人民政府召开2023年度非遗申报项目评审会,将“意拳”、“戴氏心意拳”等5个项目列入回民区级非遗保护名录。

  回民区检察院撰写关于非遗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促成回民区政府将非遗专项保护经费列入2024年财政预算。

  案例九:“托县辣椒”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托县辣椒”栽培历史悠久。2010年,“托县辣椒”申请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托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作为地方特色品牌的“托县辣椒”存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管理不到位、品牌建设滞后等问题。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托县辣椒”产品。

  2023年10月31日,托县检察院对本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2023年11月14日,托县检察院向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托县市场监管局)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托县市场监管局认真整改,规范“托县辣椒”经营销售行为;制定完善制度,做好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相关产品的商标权保护工作。

  案例十:“毕克齐大葱”地理标志产品种植环境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毕克齐大葱生产历史至今已有400余年。2018年7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对“毕克齐大葱”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009年于某宽承包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村西土地,之后于某宽在承包土地上大肆挖取砂石料转售牟利。经勘查,于某宽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23.4亩,被破坏地块位于“毕克齐大葱”地理标志产品种植区域内。经鉴定,于某宽挖取砂石料采挖深度一米以上,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并严重毁坏了周边的种植环境。

  2023年3月,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土左旗检察院)在办理于某宽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时,发现破坏地理标志产品种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线索。经审查,土左旗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条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

  2023年7月4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于某宽承担停止侵害,修复生态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于某宽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77276元,生态修复部门利用修复费用对遭受破坏土地进行了专业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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